1、在2013年5月14日晚上7点多,我们的核心志愿者范姐被抓走,因无法忍受审讯的过程承认性交易行为,现被处罚收容6个月。
2、在2013年5月17日下午5点多,我们的核心志愿者杨林下午16点多被抓,她在网络上找客人被假扮成客人的警察抓捕。目前在拘留中6月1日会送到收容所。
3、在2013年5月18日晚上8点多,我们的核心志愿者露露被抓,同样因无法忍受审讯过程,承认性交易行为,被处罚收容6个月。
1、行政处罚――拘留和罚款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六十六条规定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”。
2、行政强制教育――收容教育六个月到两年(公安机关自由裁量)。
法律依据:《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》第七条规定“对卖淫、嫖娼人员,除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(注: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)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,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,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”。同时该办法第九条规定“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。收容教育日期自执行之日起计算”。
以上两条清楚的说明警察可以只罚款500元就放人,也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两年。只有在中国警察的权力才无限的被放大,女性性工作者的命运完 全操控在警察手里,没有得到公正的审判就被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、殴打、辱骂、隐私曝光。